景點名稱:
    內灣天主堂  
景點特色詳細說明:     本名聖母升天堂,簡稱內灣聖堂。於民國44年由雷德文神父開教,後由范賓神父出力較多,是本堂創立者。當時,內灣聖堂設於今廟坪下方陳振雲先生住宅處,為日據時代之「南河瘧疾防治所」址。因內灣煤礦開採熱烈、外來人口遽增、高危險性的營生行業使人的精神生活特別受到重視,於是人們便在新的宗教上得到精神信仰的寄託。民國52年,木匠大師陳振雲先生受邀前來內灣和天主堂建築師潘修士合作,興建天主堂於現址。原來教堂前身曾為製材所,故新聖堂就利用舊屋拆卸下的屋架檐樑再生使用。民國54年,新聖堂落成啟用。民國66年,范賓神父離開人世。直到民國70年內灣天主堂回歸九讚頭天主堂兼管。  
景點特色精簡說明:     本名聖母升天堂,簡稱內灣聖堂。於民國44年由雷德文神父開教,後由范賓神父出力較多,是本堂創立者。當時,內灣聖堂設於今廟坪下方陳振雲先生住宅處,為日據時代之「南河瘧疾防治所」址。因內灣煤礦開採熱烈、外來人口遽增、高危險性的營生行業使人的精神生活特別受到重視,於是人們便在新的宗教上得到精神信仰的寄託。民國52年,木匠大師陳振雲先生受邀前來內灣和天主堂建築師潘修士合作,興建天主堂於現址。原來教堂前身曾為製材所,故新聖堂就利用舊屋拆卸下的屋架檐樑再生使用。民國54年,新聖堂落成啟用。民國66年,范賓神父離開人世。直到民國70年內灣天主堂回歸九讚頭天主堂兼管。  
景點服務電話:     886-3-5849057  
景點地址:     新竹縣橫山鄉內灣村大同路55號  
郵遞區號:     312  
交通資訊:     國道3號關西交流道下>接118號道路往關西方向>接台三線>在橫山鄉接120號道路>內灣  
開放時間:     未提供  
景點位置:     位置緯度:24.70613  
    位置經度:121.17991  
景點位置 - Google地圖:
景點分類1:     文化類  
所屬縣市:     新竹縣  
觀光局檔案更新時間(ISO8601格式):     2020-06-08T01:10:40+08:00  
顯名聲明: 提供機關/交通部觀光局 [2020] [觀光景點資料 2020/07/11]
此開放資料依政府資料開放授權條款 (Open Government Data License) 進行公眾釋出,使用者於遵守本條款各項規定之前提下,得利用之。
政府資料開放授權條款:http://data.gov.tw/?q=principle
景點特色詳細說明:     本名聖母升天堂,簡稱內灣聖堂。於民國44年由雷德文神父開教,後由范賓神父出力較多,是本堂創立者。當時,內灣聖堂設於今廟坪下方陳振雲先生住宅處,為日據時代之「南河瘧疾防治所」址。因內灣煤礦開採熱烈、外來人口遽增、高危險性的營生行業使人的精神生活特別受到重視,於是人們便在新的宗教上得到精神信仰的寄託。民國52年,木匠大師陳振雲先生受邀前來內灣和天主堂建築師潘修士合作,興建天主堂於現址。原來教堂前身曾為製材所,故新聖堂就利用舊屋拆卸下的屋架檐樑再生使用。民國54年,新聖堂落成啟用。民國66年,范賓神父離開人世。直到民國70年內灣天主堂回歸九讚頭天主堂兼管。  
景點特色精簡說明:     本名聖母升天堂,簡稱內灣聖堂。於民國44年由雷德文神父開教,後由范賓神父出力較多,是本堂創立者。當時,內灣聖堂設於今廟坪下方陳振雲先生住宅處,為日據時代之「南河瘧疾防治所」址。因內灣煤礦開採熱烈、外來人口遽增、高危險性的營生行業使人的精神生活特別受到重視,於是人們便在新的宗教上得到精神信仰的寄託。民國52年,木匠大師陳振雲先生受邀前來內灣和天主堂建築師潘修士合作,興建天主堂於現址。原來教堂前身曾為製材所,故新聖堂就利用舊屋拆卸下的屋架檐樑再生使用。民國54年,新聖堂落成啟用。民國66年,范賓神父離開人世。直到民國70年內灣天主堂回歸九讚頭天主堂兼管。  
景點服務電話:     886-3-5849057  
景點地址:     新竹縣橫山鄉內灣村大同路55號  
郵遞區號:     312  
交通資訊:     國道3號關西交流道下>接118號道路往關西方向>接台三線>在橫山鄉接120號道路>內灣  
開放時間:     未提供  
景點位置:     位置緯度:24.70613  
    位置經度:121.17991  
景點位置 - Google地圖:
景點分類1:     文化類  
所屬縣市:     新竹縣  
觀光局檔案更新時間(ISO8601格式):     2020-06-08T01:10:40+08:00  
顯名聲明: 提供機關/交通部觀光局 [2020] [觀光景點資料 2020/07/11]
此開放資料依政府資料開放授權條款 (Open Government Data License) 進行公眾釋出,使用者於遵守本條款各項規定之前提下,得利用之。
政府資料開放授權條款:http://data.gov.tw/?q=principle
0 意見